Alphabet(GOOG.US) 旗下Google早前在一宗涉及用戶私隱的集體訴訟中,遭陪審團裁定須支付4.25億美元(約33億港元)賠償金。不過,原告方周三向加州三藩市聯邦法院提出申請,要求法院再下令Google交出額外23.6億美元利潤,作為非法所得的補償金。
原告在文件中表示,該筆金額是對Google不當得利的保守估算,陪審團已認定Google在用戶關閉帳戶追蹤功能後,仍秘密收集應用程式活動數據的行為極具冒犯性及損害性,且未經同意。
法官Richard Seeborg將決定是否批准沒收利潤的要求。原告方認為,單靠4.25億美元的賠償金明顯不足以補救Google持續造成的無法彌補的損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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