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長官李家超發表任內第四份施政報告,宣布優化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要求,由現時的要求申請人在港投資不少於3,000萬元,其中房地產投資額(住宅及非住宅)可算入上限1,000萬元,調整為:如購買非住宅物業,可算入額由1,000萬元提升至1,500萬元,物業成交價不受限制;如購買住宅物業,可算入額維持1,000萬元,可算入的住宅物業投資將會放寬,成交價門檻由5,000萬元下調至3,000萬元。
另外,當局亦將會進一步優化基金、單一家族辦公室和附帶權益的優惠稅制,吸引更多基金來港落戶;證監會積極推動房託基金(REITs)納入「互聯互通」標的,提高兩地房託基金流動性;亦會配合優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(QFLP)機制,特別是加強與前海和上海合作,為內地私募市場引進更多境外資金。港投公司會通過直接或共同投資,培育具潛力的本地私募及對沖基金機構。
為推動保險資金參與基建融資,政府2026年將修訂法例,調低對投資基建的資本要求,對本地項目給予優惠;並推動香港專屬自保和再保險行業發展,以及促進市場推出更多跨境養老、跨境自駕和低空經濟等保險產品。(gc/da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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